开办幼儿园的条件,具体如下:1、教育行政部门是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;2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;3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、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;4、财政、物价、人事、机构编制、规划、建设、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,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。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1、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;2、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;3、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;4、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;5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法律依据: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。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、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。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。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、幼儿教育、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:(一)幼儿园园长、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(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)毕业程度,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。(二)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,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,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。(三)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,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。(四)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,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。慢性传染病、精神病患者,不得在幼儿园工作。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、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、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