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龄界限分别是1岁、6岁和14岁,即不满1岁的为婴儿,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《关于执行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〉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的通知中的第八条:
怎样划分婴儿、幼儿、儿童的年龄界限?
《决定》和本《解答》中所说的“儿童”,是指不满14岁的人。其中,不满1岁的为婴儿,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。
另外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、幼儿、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》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《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中,关于婴儿、幼儿、儿童的年龄划分:
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,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,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。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,幼女的年龄按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执行,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。
扩展资料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,应当依法履行职责,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,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、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,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,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,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。
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,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,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,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,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。
第五十六条 讯问、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询问未成年证人、被害人,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。
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,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。
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、服刑的未成年人,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。
羁押、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,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。
解除羁押、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、升学、就业不受歧视。
参考资料来源:人民网-严惩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解答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、幼儿、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